俗稱的一般約,就是房子可委託給多家仲介聯賣、連屋主都可以自售,至於專任約則只能給1家仲介公司做銷售,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行銷過程。一般約的物件大多只會刊登在網路上,專任約物件則會透過網路、報紙、櫥窗或是海報宣傳,此外,專任約也會在無形中影響經紀人帶看的積極度。
屋主想簽一般約,可能是想說比較多間仲介一起賣會賣得比較快、怕被單一家仲介公司壟斷,希望多家聯賣、出價最高者再賣,不過當多家仲介聯賣時,參差不齊的同業惡性競爭私自降價搶買方,造成售價混亂,許多物件反而因此價錢賣得更低。
至於對經紀人來說,專任約不用擔心別家競爭,會比較積極帶看,至於一般約由於多家競爭,可能會衍生多組出價爭的狀況,經紀人可能自忖成功機率不高,比較不會把好客戶帶到此屋來看。因此反而賣不到好價錢。
在此筆者會建議賣方簽專任約,以下為簽訂專任約帶給屋主的好處與優點:
不動產銷售專任委託的12大好處
1.專任委託(就是專任專責),不動產銷售過程之中如有任何狀況有專屬制度建全合法的ERA不動產經紀公司負責,安心又安全。如有任何交易糾紛也可來電至總部申訴。
2.沒有專任委託就做不好專案銷售企劃、一般約的案子一大堆就是動不起來,其他經紀人員常不能瞭解該案詳細內容,就無法打開各自的配對系統,造成一堆一般約房子賣不掉的情形。
3.沒有專任委託將無法大量統一價格的廣告曝光,參差不齊的同業惡性競爭私自降價搶買方,造成售價混亂賣方因此吃悶虧,賣到不好的價錢。專任委託不管任何通路就是只有一個標價。
4.沒有專任委託變數太大,有高失誤的風險,其他經紀人員會有所顧忌會刻意避開配對,將無法提供大量的行銷路服務。
5.簽訂一般委託時,房屋鑰匙會交給很多家參差不齊的房屋仲介業者,讓素質無法掌握的經紀人員進你的房屋,生活品質,生命財產,個人隱私因此失去保障並且有可能會有超乎意料的危險狀況。
6.簽訂一般委時,由於多家一起賣,也會造成買方的不信任,定金不知道要付給誰,買方四處放有意購買風聲,到各經紀公司出低價試探、殺價、比價,操弄屋主益及經紀人運作,導致延誤售屋時機。
7.沒有專任委託,物件通路有限,只有刊登經紀人員自己行動電話做個人服務,單行道通路受到限制大大影響流通成交量,常錯失成交機會(ERA不動產的團隊組織物件資訊流通的力量在這個行業大大超乎平常人的想像)。
8.專任委託,專賣才會有好服務品質,請問世上所有的高級名牌商品,是不是都擺在專賣店銷售,只有低價商品到處都有人在賣⋯房地產絕對是高價品!
9.專任委託立即有效處理,一般委託在銷售帶看過程中客戶帶看如果喜歡,當下無法及時處理還要確認是否仍在銷售中,也會增加買方的疑慮,延誤售屋時機。
10.沒有專任委託,簽一般委給多家賣,會讓買方覺得你很急著要賣,因為假如看到各處房屋公司都在賣你的案子,就會大力殺價,損失的還是屋主。
11.簽一般委託屋主每天會有接不完的電話,所有參差不齊的仲介每天都想拜訪你或電話給你問候、議價、問案子賣掉沒,不但影響屋主的生活品質,也會打擊屋主的信心,只有專任委託可以要求經紀人員定期回報、廣告、文案、價格。
12.專任委託較安全,不會造成一屋二賣或是一屋多賣,假設2位買主出價相同時,才不會產生買方、賣方、經紀方三方糾紛法律複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