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斡旋金?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出價與屋主願意出售的價格;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

所謂「斡旋金」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費用」,但「斡旋金」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予買方。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亦可以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份,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什麼是要約書?

目前內政部提出官方版要約書,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供消費者自由選擇,仲介業者自8791日起全面實施。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使用斡旋金或要約書之注意事項

  1. 在付斡旋金之前,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賣方條件(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方條件(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税條件)及付款條件(如賣方售價、貸款方式)。

2. 斡旋期間如有其他合議內容,一般以三到七天為限,屆時仍未談成可再延期,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

  1. 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買方,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手續費」、「車馬費」等費用,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目前是以履約保證制度來保障買方支付斡旋金之安全。
  2. 斡旋金金額在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3. 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若屋主不賣,多久日期以内須退還,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2倍斡旋金之金額。

如果有買方向我付了斡旋金後反悔要如何處理?

在買賣不動產交易過程中,不論契約之成立是採用斡旋金或要約書的方式,任一方反悔違約,都有一定的罰則:

  1. 以斡旋金的方式來說,斡旋金轉為簽約金的一部分後,如買方有反悔不買情事,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定買賣契約時,斡旋金由賣方沒收。若是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定買賣契約時,賣方應加倍返還所收受之定金。
  2. 以要約書的方式來說,賣方承認簽認要約書內容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違約,違約之一方須賠償買賣總價款的3%違約金給對方。
  3. 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若有任一方拒不履行契約或反悔的情形,另一方可依契約約定完成催告,若仍不履行時,則可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請求賠償。

契約審閱權

當消費者買賣房屋時,建商或房屋仲介公司都會拿出一份定型化契約,讓消費者簽名,在簽字之前,消費者有權利要求審閱契約的條款.預售屋可有5天以上審閱期,中古屋、租屋也有3天以上之審閱期。建商不可要求購屋者必須先付訂金,再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與簽約前,未提供契約審閱,這都是違法行為。

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方的承諾,均可載明在契約上。如果你已經充分瞭解契約的內容,為了節省交易時間,你當然也可以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權。